以案说法
守护“她”权益:家务劳动价值应被“看重”
■记者 许巨滔 通讯员 黄菊 黄茵
本报讯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观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响,很多女性在结婚后成为全职太太,放弃自身的工作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家务劳动虽无直接经济回报,却支撑着家庭的稳定运转。那么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全职太太是否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家务劳动价值又是否被法律保护呢?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儿子。为全心照料孩子,潘某成为了一名全职太太。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潘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法修补,加上其婚后在家庭中承担较多义务,遂诉至高州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由陈某支付家务补偿金50000元。
判决结果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潘某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某全职照顾家庭、抚育两个孩子,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价值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在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应当在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
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等因素,法院准予双方离婚,酌定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并对其他诉讼请求一并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家务补偿制度,明确了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在具体的离婚纠纷中,法官一般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当事人承担家务的强度、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具体的家务补偿金额。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这显然有悖公平。
照料家人、煮饭、打扫卫生等家务劳动看似都是一些稀松平常的小事,但其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家务劳动形成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价值,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从更深层而言,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