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接送赌客领刑八个月
“我只是想赚点小钱,没想到把自己搭进去了。”电白一女子严某,受雇为赌场提供搭载赌客服务,来回一趟可收取200元“报酬”,可她未曾想到,该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日前,该案经电白法院审结,依法判处被告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4月下旬起,严某受张某(另案处理)雇佣,为张某开设的野外“翻摊”赌场接送赌客。每天下午13时许,严某驾驶一辆皮卡小汽车,从电白某镇中学门口将赌客接送到赌场附近的路口,赌客散场后,严某又到该路口将赌客接回该原处。严某每天接送赌客一趟或两趟来回,每趟获得报酬人民币200元,至2021年5月17日凌晨该赌博窝点被查处时,总共获利人民币1万多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严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赌场望风、接送赌客等为赌场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也属于犯罪行为,依法应处以相应的处罚。
记者 谢力忠 通讯员 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