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持150万借条起诉
法官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
日前,一男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化州法院,涉案金额达150万元。该案经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当地企业,因生产的需要,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30日向原告分别借款50万元和100万元。被告收到现金后便出具两张借据由原告收执。两借据上落款处均盖有两被告企业印章,并有经办人及证人签名。
庭审当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本人及两被告均不到庭。借据上的经办人、证人也未出庭予以作证。原告在庭审答问中只表示是当面通过现金方式借款给两被告,对原被告双方关系、款项流向等问题未做具体说明,也未对其自身支付能力及借款缘由进行详细阐述。
该案经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原告仅凭两份借据主张债权,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过二审,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发现存在“(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等情况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本案涉案借款金额巨大,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一次性借款给两被告,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原告本人、两被告法人代表、经手人及证人均不到庭,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谢力忠 通讯员李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