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宠物”也犯法?

化州一青年购买鹦鹉获刑


  在公众的理解和认知里,鹦鹉是一种“宠物”,饲养和买卖宠物并不违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日前,化州法院就审结一起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23岁的小伙子周某因购买鹦鹉和鸟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在QQ群看到网友“化州-锦”(身份未明,在逃)准备出售2只小太阳鹦鹉和7个鸟蛋,便与其商定以300元的价格购买2只小太阳鹦鹉和7个鸟蛋。随后,周某叫朋友搭载他到化州市丽岗镇与“化州-锦”进行交易。在饲养期间,周某利用购买的鸟蛋孵化出1只小太阳鹦鹉幼鸟。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只疑似小太阳鹦鹉成鸟为绿颊锥尾鹦鹉;1只疑似小太阳鹦鹉幼鸟为小锥尾鹦鹉属物种的幼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涉案动物总价值为3万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肢体残疾,故可对其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的三只小太阳鹦鹉,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周某没有意识到小太阳鹦鹉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购买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不仅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生态资源,切勿因为个人爱好或者谋利而猎捕、买卖、食用等。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平衡,就是守护人类与自然共同的家园。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周颖君凌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