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大
- 缩小
- 默认
工作“疏忽大意”受伤谁之过?
信宜法院判决双方各担责五成
“我帮你做工受伤了,你要赔偿给我!”“是你自己不小心受伤的,我不赔。”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官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合理认定双方过错责任,不仅为提供劳务者的生命健康权提供救济与保护,同时兼顾接受劳务者利益平衡和生存发展需求,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案情回放
2021年春节前,张某雇请李某在其经营的白鸽养殖场清理白鸽粪便。一天,李某在缠紧用于运输白鸽粪便的输送带时,右手不慎被卷入输送带,造成其“右尺桡骨下段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向张某索赔132519元,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受伤的主要过错在于李某工作不谨慎,不同意全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安全注意提醒义务,对李某发生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在缠紧运输白鸽粪便的输送带过程中受伤,缠紧输送带并不是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只要细心就能做好,但是李某疏忽大意,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张某的过错程度相当。结合案件实际,法院认定李某与张某各承担案涉事故的50%责任,由张某赔偿46806元给李某。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致自身损害的,应适用过错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进行考量,综合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接受劳务方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以及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而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亦应承担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若其疏忽大意,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应认定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具有过错。本案中,张某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在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尽自身注意义务,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相当,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陈牧云通讯员万彩凤梁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