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摔伤自己还获刑 一男子被判拘役50天
一男子喝酒后骑摩托车,不仅自己摔伤住院,而且还被送进了看守所,真是付出了惨痛代价。日前,电白区法院对该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1月14日傍晚,赖某在电白区岭门镇某饭店吃饭喝酒。赖某随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岭门镇新坡仔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木摔倒在地,过往群众报警,交通警察到场处理。赖某随即被送往附近卫生院治疗。交警对赖某进行酒精检测,初步判断属于醉驾,于是对赖某进行抽血检测。后赖某因伤情严重被转送至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事故责任认定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赖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60.9mg/100ml。2021年6月21日,赖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且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其人身危险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只要求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100毫升,即达到入刑标准,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法官再次提醒司机朋友,一定要谨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胡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