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屋拆旧建新引发兄弟权益纷争

因未办不动产权证,兄告弟侵权败诉


  兄弟之间为争祖屋土地使用权的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权属不明确所致。日前,化州法院就审理了一宗因祖屋土地使用权导致兄弟不和而诉至法院的案件。
  案情回放
  1989年,原告四兄弟根据其父亲李某鉴生前立下的《房屋分关书》,而各自取得四间房屋的使用权,从街巷往里四间房屋分别分给李某辉、李某建、李某均、李某光居住使用。原被告四兄弟一直按《房屋分关书》的安排居住。李某鉴去世多年后,原告李某辉、李某建于2020年将其所居住的旧房屋拆除并建新房。两兄弟在建造房屋过程中遭到另一兄弟李某光的阻挠。
  李某光认为,李某辉、李某建原居住的房屋临街,而其居住房屋靠里,如果就原地拆旧建新,对其不公平,应由四兄弟一起共同办准建手续,然后全部合款拆旧新建六层,每兄弟各一层,首层出租,租金四兄弟均分。而李某辉、李某建认为,父亲生前已将临街的两间房屋分给了他们,他们有权在旧房原址拆旧建新,而不同意李某光的建议。
  原被告为祖屋土地使用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李某辉、李某建因李某光的阻挠亦无法继续建房,于是原告李某辉、李某建便诉至化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化州法院经审理后,以两原告未办理其父亲生前分得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的不动产权证,未取得建房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未有主张排除妨碍的权利,而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原告把旧房子拆除后,关于该旧房子的物权已消灭,而两原告未登记办理该旧房子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因此,两原告建新房时未获得主张排除妨碍的权利,对两原告请求被告李某光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建房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两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为避免父母去世后因土地问题伤害兄弟感情,法官建议:兄弟之间最好在父母在世时与父母商量好土地权属并进行登记。
  通讯员李洪娟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