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拒不支付抚养费

未成年儿子起诉获法院支持


  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能免除抚养义务。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支持未成年儿子的诉求。
  被告吴某2与原告吴某1是父子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吴某2于2010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儿子吴某1由女方抚养,户籍跟随女方,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于每月5日前支付1000元给女方作为抚养费,直到吴某1大学毕业。刘某与吴某1离婚后,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了2010年8月份之前的抚养费,之后一直没有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抚养费。原、被告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虽然被告与原告母亲已经离婚,但仍需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母亲刘某与被告吴某2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按时足额负担原告的抚养费,但目前原告即将年满18周岁,尚未就读大学,故原告母亲及被告就原告年满18周岁后至大学毕业的抚养费支付问题作出的约定效力待定,该部分抚养费应由原告年满18周岁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向被告主张。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1支付2010年9月至2021年5月的抚养费129000元;被告吴某2应自2021年6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吴某1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吴某1年满18周岁。
  法官提醒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子女抚养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属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也可能会构成犯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杨珮珮 通讯员冯权念 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