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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偷捕水产品2人公开赔礼道歉
电白区人民法院用司法守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涉案被告人在张贴赔礼道歉声明邱少梅摄
“我叫XXX,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人,我于2021年8月4日(禁渔期内),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附近的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非法捕捞。”2022年2月16日上午,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2名被告人在博贺镇某村委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公告栏上张贴道歉声明,电白区人民法院、电白区检察院、茂名海警局滨海工作站及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了该活动。
2021年8月4日中午,被告人阿东(化名)使用泡沫伐搭载被告人阿明(化名),到博贺镇某村开发区沙滩对开海域约1.2米水深处,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耙螺作业。当日,侦查机关在执法巡查时将两人查获。经称量清点,螺产品文蛤(俗称水流螺)重为86.96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阿东、阿明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08.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同属主犯;2人犯罪情节较轻,均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阿东、阿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分别在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某村委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赔礼道歉声明。判决生效后,2名被告人自觉履行判决内容,于是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伏季休渔是我国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即俗称的禁渔期。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2021年,我国农业农村部出台相关规定,将北纬26°30'至北纬12°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休渔时间调整为每年的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电白区附近海域属于南海,本案中的2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此次法院、检察院、海警局、村委会共同见证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被告人在涉案村委会公开赔礼道歉,对震慑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当地海洋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有效引导当地群众自觉遵守国家对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具有积极作用,切实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起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邱少梅 胡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