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金链质押借款两男子诈骗被判刑


  在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以确保债权安全。茂名两男子却多次以假金项链质押给出借人,从而将出借人的10万余元“借”走。近日,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李某上网发现网络上有售卖“金包银”项链。出于贪念,李某想到一记“妙招”,决定用“金包银”项链冒充货真价实的金项链作为质押物实施诈骗。李某从网上购买了几条假项链,并找到作案目标梁某。2021年6月23日,经过洽谈,李某以305元每克价格质押一条假金项链给梁某,“借”到梁某19200元。
  吃到甜头后,李某邀请宁某一起“捞钱”。2021年6月28日,李某与作案目标吴某谈好质押方式后,宁某持一条假金项链与吴某办理质押手续,又“借”走吴某26800元。之后,李某、宁某多次以相同方式骗取吴某钱财。
  数日后,见李某持有多条金项链,且并无赎回用作质押的金项链的意思,吴某察觉不对,终于发觉上当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2日,李某与宁某商量继续诈骗吴某。宁某拿假项链再去诈骗吴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李某也于次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李某和宁某认罪认罚。经鉴定,李某、宁某用于抵押的金项链成分多为表面含金、基底为银,均价在500至700人民币之间的银项链。两人家属积极退赔吴某损失,获吴某谅解。
  法院裁判
  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宁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某骗取他人的人民币102800元,数额巨大,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宁某参与骗取他人的人民币53600元,数额较大,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在诈骗吴某的共同犯罪中,宁某所起的作用略轻于李某,可比照李某从轻处罚。李某、宁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退赔梁某所有损失;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广大市民应切实提升防骗意识,认真鉴别交易物品的真伪后,再支付金钱,以免落入骗子的“陷阱”中而造成损失。 (陈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