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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违建堵塞通道
法院判决拆除违建恢复原状
生活中不乏各种原因而堵塞道路的,或如本案中为增加房屋面积而侵占土地,或因生活矛盾用汽车、杂物堵塞道路,或通过挖土坑妨碍通行,这些行为既不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若堵塞道路是当事人唯一通道,更是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权的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茂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位于化州市某村的一幢三层半房屋,并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被告董某伟的房屋与原告的房屋相邻,被告于2012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规划的红线图显示,陈某茂、董某伟墙体通风巷相距为90公分。其后,董某伟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即建起一幢三层房屋,建设过程中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建。董某伟新建房屋占用了50公分通风巷,致原被告两屋之间通风巷仅有40公分。陈某茂的房屋是从通风巷出入,然后再利用他人的土地通行。因董某伟新建房屋占用了通风巷,陈某茂无法从通风巷出入,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原告房屋门前堵塞原告通行的违章建房行为,排除妨碍,拆除距离原告门前只有40公分的东面墙部分屋墙,保持距原告房屋2米的距离,保证原告正常出入房屋的通行。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茂要求保持两屋之间2米的距离,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的红线图显示的“两屋相邻的墙体通风巷相距为90公分”不相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茂诉讼请求。陈某茂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茂房屋的门口面向90公分公巷,该公巷是陈某茂房屋的出入唯一通道,董某伟拆旧建新占用了50公分公巷建房,现公巷只有40公分,陈某茂房屋无路可出入,董某伟的房屋妨碍了陈某茂的正常通行权,二审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限被上诉人董某伟自行拆除其房屋东面墙(一至三层)向西缩入50公分,恢复原来公巷的宽度90公分给陈某茂通行。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问题。邻里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殊途同归。公民需要使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施工审批手续。本案中,董某伟未经批准擅自在村中的建设用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过程中被责令停建,其所建房屋属违章建筑。董某伟未经批建,擅自占用共同使用的通风巷建房,致使作为陈某茂唯一出入通道的通风巷仅40公分,严重妨害了陈某茂的通行权,董某伟应当拆除占用通风巷的墙体,按原来的原状保留90公分通风巷给陈某茂通行。(李艳 董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