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

《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出台


  2021年12月23日,十二届第19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规定》主要对下列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基本规范
  一是设立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社会组织等四类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的禁止性要求。
  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一般要设立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执行的,自动失效。
  二、严格制定程序
  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双重审核”机制。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以及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查)。
  二是设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经程序。《规定》根据国家、省要求,我市规定除有特别法定因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以及统一发布等六大程序。
  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三统一”机制,并强调在相关政府统一平台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提出了要求,扩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渠道。
  三、完善后续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设立实施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需作实施情况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实施情况评估,防止文件过时扰民。
  三是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四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措施,明确社会公众可以按规定向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通讯员 冯志杰 记者 张永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