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套牌车辆惹官司

法院判被告返还购车款


  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陈某购车款508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情回放2020年4月20日,被告刘某从案外人车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车某将一辆变型拖拉机转让给刘某。2020年7月,原告陈某在某网站看到刘某的车辆出卖信息。经双方联系后,陈某决定购买该变型拖拉机。随后,陈某与刘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以5080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该车。待陈某付清车款后,刘某将该车及该车的行驶证交给了陈某持有。当天,陈某在开车回去的路上被当地交警部门拦截,并没收了驾驶证及扣押了该车。后经查明,该变型拖拉机原所有人为董某,籍贯为甘肃省某县,按照当地农机监理总站要求,跨行政区域不得核发牌照、不得办理变型拖拉机行驶证,而我市也没有办理过跨行政区域的号牌和行驶证,故认定该车辆号牌为套牌车。原、被告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裁决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车辆为套牌车,实质是汽车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原、被告双方在转让涉案车辆时均不知情。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套牌车禁止上路及使用。被告刘某交付给原告陈某的涉案车辆为套牌车,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不具合法性,无法使用,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陈某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及由被告刘某返还购车款508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而对于违约金101600元问题。被告刘某无法提供合法的车辆及手续给原告陈某,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被告刘某辩称违约金过高,已超损失的30%,要求减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辩解予以采纳。因原告陈某的损失为购车款的利息,故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原告陈某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衡量,应由被告刘某支付购车款50800元的利息给原告陈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车辆买卖中,要注意核实车辆情况,保证交易的车辆是合法的。对套牌车辆,坚决不能交易。如不小心购买了套牌车,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莫舒 黄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