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朋友车事故身亡谁担责?
法院判决车主赔偿损失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家住信宜城区的贺某业与车某锋是相识多年的好朋友,两人退休后,经常结伴出游。2017年12月的一天,车主贺某业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搭载车某锋等3人,行驶至信宜白石镇某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冲出公路翻落山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上的4人均受伤。乘客车某锋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司机贺某业被送到医院抢救,也因伤势过重去世。事故发生后,死者贺某业的儿子贺某韬,支付了赔偿款61000元给死者车某锋的家属。后经交警鉴定,车主(司机)贺某业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乘客车某锋等三人均无责任。
这场飞来横祸,让车、贺两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悲痛之余,车某锋的家属7人认为贺某业违章驾驶才导致自己的亲人去世,就一纸诉状将贺某业的遗产继承人、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车主贺某业的家属郑某兰、贺某韬等5人,在其继承贺某业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39186.1元。
该案经信宜法院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该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采信。经核实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31413.95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郑某兰等5人,在其继承死者贺某业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260413.95元(331413.95元-10000元-61000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并由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通讯员陈严陆富祥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