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条例知多少②

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茂名好心文化的研究,推动“好心茂名”文化品牌建设,展现茂名精神文明风貌。
  第七条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培育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积极传承和弘扬茂名好心文化。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九条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不踩踏、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出入口滞留或者逆行;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
  (五)遇到突发事件服从指挥;
  (六)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二)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
  (三)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不在小区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公共楼顶或者天台饲养家禽家畜和堆放个人物品;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