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小车充新车”被判罚三倍逾23万,市消委会再发特别消费警示提示:

别让“欺诈行为”影响消费者信心


■记者张伍通讯员李珊
  本报讯茂名市区发生一起典型的欺骗消费者案例,某经营者以旧小车充新车欺骗了消费者购买,经市消委会和法院介入后判赔三倍逾23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并依法惩罚了始作俑者。
  据介绍,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枰少两、虚假表示、多收(或多扣)商品(或服务)款项、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欺诈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旦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或多收(多扣)商品(或服务)款项等违法行为,经营者则以不是故意为由,并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是无意的,只是向消费者更换商品(或服务)或补足商品(或服务)或退货退款或退还多收(或多扣)商品(或服务)款项,并没有依法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责任。市消委会据此再发消费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经营者涉嫌构成欺诈行为侵害了自己权益的,收集并保留相关依据,找消委会帮你维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买新车被骗,判赔三倍23万
  市区顾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称,其在市区某汽车4S店购买入户一辆XX品牌小轿车,价值7万多元,在外省全国同品牌4S连锁店做保养时发现小轿车部件异常,然后从该4S连锁店电脑调取相关数据资料,发现该辆小轿车曾在市区某汽车4S店进行维修,并且更换转向系统部件,在销售该车之前有意隐瞒实情,将维修并更换过部件的小轿车出售给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市消委会依法按“退一赔三”处理。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根据消费者提供全国4S连锁店电脑调取相关资料证据反映,该车两前横拉杆球头、两前轮轴承、两前转向节、两前传动轴等硬件均已更换,而被投诉方汽车4S店向市消委会提交售前检查资料反映,车辆经调试各项功能正常车况良好。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市消委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七条第七款“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规定,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该汽车4S店构成欺诈行为,撤销原双方签订《汽车购销合同》,顾先生最终获得三倍即23万多元惩罚性赔偿。

  警示:保留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市消委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于经营者涉嫌构成欺诈行为的,要注意及时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对各种消费欺诈行为说不,要让欺诈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让我们一起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广大消费者敢消费、能消费、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