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一男子醉驾撞车赔钱又判刑


  近日,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驾撞车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阿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4月3日11时许,阿宗醉酒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茂名市电白区某高速出口处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出警处置,对阿宗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后民警带阿宗到医院抽血,经检验阿宗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77.8mg/ 100ml。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阿宗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阿宗积极赔偿受害人陈某的损失,取得了陈某的谅解。后公安机关对阿宗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阿宗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电白法院提起公诉。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阿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事故发生后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立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周燕红 通讯员陆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