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大家谈
规范停车场收费,助力创建文明城市
王如晓(市区)
前不久,笔者几个老友闲谈,说到各单位商业性停车场及私营临时停车收费问题,大家认为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整治。有一老友说,有一次他开车到某酒店门口停车办事,仅半个钟被“钓鱼”收费20元。为什么说是“钓鱼”呢?开车进来停车时,保安在旁边见到不睬不理,不提示收费标准及不消费不准停等规定,等到开车离开时却被强行拦住收费20元,车主要求保安提供收费标准、公示项目、停车费收据等,一概没有。
据了解,此类现象在我市部分商场、酒店、物流园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停车场乱收费现象与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相悖,影响了我市投资环境及良好形象,很有必要进行整治。
其实,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有法有规可依的,只是有的停车场不严格执行罢了。根据茂发改规《茂名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1】1号文规定,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场监督局及城市管理执法局为本规定的实施监督和执法单位。该规定的内容有:一、进行实时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四、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方式、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时,凭该标示或记录缴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按照本规定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级职能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据笔者了解,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我市有的地方做得较好,经验值得借鉴。例如,今年4月15日起,人民医院周边路内停车泊位“智能化管理试点”正式启动运营管理。实施智能化收费管理以来,试点路段的泊车位周转率得到较大提升,从原来日均2车次提升到7车次以上。长期停放的“僵尸车”有所减少。这一做法得到市民的支持和认可。
市国资委领导表示,今年“围绕实行路内停车泊位智能化管理、试点项目收费管理”工作中心,将加大力度推进,使我市智慧停车工作迈向新台阶。
政府的实效作为,使广大市民看到了美好的前景。人们迫切希望,各有关部门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各有关部门还可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广大车主也应积极配合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主动配合保安、门卫等停车场管理人员做好工作,实行扫码或取票入场停车,自觉缴费。遇到不规范收费,要依法投诉,文明维权,避免不必要的冲动和吵闹,共同营造我市文明停车、规范收费的良好生态,助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