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还威胁抗拒检查

一男子领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驾驶人员的共识,但仍然还有人心存侥幸,不仅酒后驾车,而且还以威胁方式阻碍交警检查。日前,电白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2021年10月24日14时许,男子郑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来到电白区马踏镇某公路边等客。15时许,公安民警及辅警驾驶警车来到该处执法,当民警对郑某进行盘问,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时,郑某拒绝配合检查,并拿出手机拍照干扰民警工作,随后又将其摩托车推倒在地,从摩托车上取出一把割稻谷用的镰刀与执勤民警对峙,又一边假装打电话叫人过来,威胁执勤民警。期间执勤民警一直劝说郑某放下镰刀配合执法工作,但郑某始终不听劝说,继续与执勤民警对峙,经劝说无效,执勤民警在现场使用警械将郑某制服。随后,执勤民警将郑某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检测,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07 mg/100ml。检察机关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法院裁决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又以威胁方式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郑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另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 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酒精含量为134.07 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后又以威胁方法阻碍交警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被告人郑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邱少梅胡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