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争执侮辱他人

法院判决侵害他人人格尊严


  日前,茂名中院依法对一起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邓某与张某为同村村民,两人经常因围墙问题发生争吵。2021年4月,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冲突,在争吵过程中,张某向邓某泼洒尿液。邓某遂报警,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邓某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人格权纠纷。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张某向邓某泼尿的行为,根据村风民俗及人的正常认知,应认定为严重侵犯了邓某梅的人格尊严,并给邓某精神造成了损害,应予以赔偿。遂依法判决张某向邓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茂名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谢力忠 通讯员庞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