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离婚能否获经济补偿?

法官:家务劳务同样具有价值


  结婚多年,婚后当“全职妈妈”照顾家庭和子女,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可获法院支持。日前,电白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原告许某(女)与被告肖某(男)于2014年4月相识,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两子女出生后一直由许某抚养照料,肖某外出务工。后双方因家庭矛盾经常吵架,2018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2021年5月,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各自抚养的孩子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并互相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原告主张婚后其作为“全职妈妈”照顾小孩、料理家务,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要求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肖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许某离婚,同意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分配、抚养费负担及互相享有小孩的探望权,确认其平时外出务工,原告在家照顾子女,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决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效。考虑到原告许某因抚育子女、照顾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肖某抚养,婚生女儿由原告许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许某与被告肖某各自负担;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互相行使探望权;酌定被告肖某向原告许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务同样具有价值。现实生活中,不少女性为了照顾老人、抚育子女,选择自我牺牲,不外出务工,如果一旦离婚,往往陷入经济和就业困境。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放宽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这是对家务劳务无形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家庭主妇和全职妈妈在遭遇离婚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 邱少梅潘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