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近日,化州一生猪养殖场与租赁者发生纠纷,猪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租赁者强行续租,拒绝退还猪场,猪场遂起诉至法院。化州法院判决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解除,但给予租赁者三个月宽限期搬迁。
  案情回顾
  原告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陈某,注册时间是2021年02月24日。被告赖某和杨某是夫妻关系。在2003年2月17日,陈某从发包方化州市某村委会承包涉案猪场,承包时间至2033年2月16日止。在2018年6月30日经朋友介绍,陈某将涉案猪场口头出租给两被告,猪场内共有8栋猪舍及相关附属设施。双方约定年租金为88000元,押金为88000元。陈某要求两被告要预先交付1年租金和押金。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也没有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在2020年6月28日被告向陈某转账未来一年的租金时,陈某告知两被告表示不再租赁猪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两被告两个月的搬迁时间。两个月后至今两被告尚未搬离猪场,并按照每月交租金的方式向原告交付租金。在2020年9月20日陈某通过短信方式再次通知被告搬离猪场,两被告不同意。在2020年11月25日陈某申请某镇司法所调解,要求被告将猪场交还给原告,但两被告不予搬迁。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两被告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搬离猪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州市某生猪养殖场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被告赖某、杨某解除租赁关系。在2020年6月后至起诉时,经历了14个月,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因双方超过六个月以上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故化州市某生猪养殖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考虑到搬迁猪场的难度较大,生猪安置等因素,法院判决,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解除,但给予租赁者三个月宽限期搬迁。
  法官释法
  本案中,原告在2020年6月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被告两个月的搬迁时间,被告不同意。原告也曾请求司法所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从2020年6月至起诉时,长达14个月,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在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化州市某生猪养殖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所谓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双方已经失去合作的意愿,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及时返还原告猪场无可厚非。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告应当坚守诚信,妥善搬迁猪场设备,维护好猪场的环境。而原告应当坚守友善,给予被告合理的宽限期,做好生猪的搬迁安置工作。因此,法院认为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的时间较为合理。 (周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