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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致残顾主担责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家住信宜某镇的阿仙(女)被某电器公司雇请,在冲床车间工作。2018年5月某日上午,阿仙在工作时被铁料压断双脚,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阿仙的伤情构成“新残标”一项九级和一项十级伤残。某电器公司在阿仙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28692.7元和护理费6000元后,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之后,阿仙及其家人与某电器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一纸诉状将某电器公司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共229014.76元。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阿仙作为雇员受雇于某电器公司,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某电器公司应当对其赔偿责任。经核实,阿仙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229014.76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电器公司赔付190822.06元给原告阿仙;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通讯员陈严 记者钟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