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处置他人财产无效
电白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竟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该条款是否有效?近日,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决,依法确认夫妻二人对他人财产处分的约定条款无效。
案情回放
1997年,家住电白某镇的崔某升与妻子崔某贞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崔某升的父亲崔某、母亲李某便向有关部门申请,对自建房拆旧建新。经镇政府批准后,崔某一家拆除了宅基地上的原住房,建起一栋占地面积约130平方米的楼房,并搬入居住至今。2003年,经电白县政府调查审定,对涉案房屋所利用的土地准予登记,并向崔某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前述房屋却一直未办领房屋所有权证。
多年来,崔某一家虽生活平淡,但其乐融融。直到2006年,崔某升与崔某贞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有一栋面积约300平方米的楼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同意将该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崔某夫妇知道这一情况后,遂以崔某升、崔某贞为被告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上述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法院裁决
电白法院认为,本案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崔某升与崔某贞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对两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需经他人追认,条款才能发生效力。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所处分的房屋,是在原告崔某、李某家庭申领的宅基地上通过拆旧建新所建,该房屋在申请建房用地时,以原告崔某作为申请人申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也登记在原告崔某名下,应属于崔家的家庭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两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未经两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该房屋,事后又未得到两原告的追认,两被告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遂判决支持崔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不上诉。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 陆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