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两后生无钱抽烟上网竟行窃

法院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地处高州水库的玉湖风景区,是我市著名的旅游景点。今年8月中旬,该景点两处售票处相继被破窗盗窃,犯罪嫌疑人竟然是两个年仅17岁的未成年人。近日,高州法院少年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小君、小刘(均为化名)因犯盗窃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 今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小君、小刘伙同小东(另案处理)窜到玉湖风景区游船售票处实施盗窃。由小君望风,小刘用砖头砸烂窗户玻璃爬入室内,盗得被害人吴某某现金700元。事后,小君、小刘和小东每人分到230元。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小君、小刘再次伙同小东预谋盗窃,由小君、小刘扳开玉湖风景区大坝门票售票处玻璃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得腰包三个。经估价,被盗腰包价值22元。 为了壮胆和方便作案,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小君、小刘伙同小东、小伟(另案处理)窜至长坡镇长坡圩玉湖路新坚惠商场盗窃水果刀两把。经估价,被盗水果刀价值13元。破案后,水果刀已归还失主。 “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被告人小君当庭供述道:“我们盗窃所得财物,都用在了上网和抽烟上,很快就用完了。” 鉴于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高州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为两被告人分别指定了辩护律师。开庭时,法官对两被告人进行了耐心的教育,两被告人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悔恨交加、痛哭流涕、当庭认罪,请求法官轻判,给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 说法: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君、小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君、小刘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小君、小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但因被告人小君、小刘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小君、小刘判处一年以下刑罚,被告辩护人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朱祖永彭德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