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网讯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反欺诈冒领”是人社部门确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利益的重要工作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长,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不断增多,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有多种形式,如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更有甚者出现了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案例。
注意!这些行为违法违规了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六种。
一、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二、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三、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参保、补缴资格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五、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六、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惩!全力护航社保基金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欺诈骗保的,欢迎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区号+12345。(市社保局)
编辑:关杜花
初审:温 国
终审:黄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