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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配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助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茂名网讯 为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近日,我市出台了《茂名市配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采用条目式结构,从8个章节中提出42条行之有效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全流程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配售管理、运营管理,涉及面广,覆盖保障对象多,是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重要文件。

“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保障对象、责任主体、相关单位职责等。其中,明确市本级负责茂南区辖区8个街道,茂南区政府负责剩余9个乡镇范围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电白区及其他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负责各自辖区范围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监督和管理。

“房源筹集建设”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收购存量商品房)、新建开发主体和收购主体选定原则、收购价格核定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等。

“保障对象”详细规定了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和义务,以及不得申请的情形。申请对象覆盖本市住房困难户籍家庭及引进人才,针对不同群体设定了差异化申请条件,既保障了本地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权益,又为引进人才提供了住房支持。

“配售管理”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确定原则,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能及时配售的房源处置方式进行明确,对配售公告、报名、入围和选房等程序提出要求。

“运营管理”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住户可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违规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的处理方式、可向运营单位申请回购的情形、回购房源再配售的价格制定原则等内容。

“政策支持”明确了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鼓励公积金机构向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员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

“监督管理”明确了购房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对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财政资金、专项债资金、贷款以及销售回款等提出封闭管理使用要求。同时,明确销售回款中的合理微利,在覆盖后期运营成本后尚有盈余的,可由运营单位合理使用。

《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茂名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满足住房困难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社会满意度,对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据悉,我市已于3月底制定了《茂名市市区建立轮候库开展常态化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方案》,4月底发布了“关于开放茂名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轮候的公告”,从4月30日起开放,接受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申请。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黄月华 通讯员 茂健

编辑:刘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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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朱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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