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茂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日,张某通过第三人李某将其名下信用卡中的14000元支出,后由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13953元。后经张某多次催要,刘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拒不还款。张某对刘某、李某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4000元,并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偿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信用卡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信用卡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刘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述五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刘某向张某借款13953元的事实。庭审中,刘某虽辩称案涉款项是张某应该向其支付的工资,但因张某不认可,刘某又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刘某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故张某、刘某之间关于案涉13953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刘某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取得的13953元,但张某要求刘某按照月利率2%偿还利息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张某出借的该款项系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讯员
黄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