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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钟灿景部分股权失权的董事决定
经茂名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依法对在册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钟灿景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钟灿景发出《催缴书》,载明出资宽限期为六十日,现宽限期已届满,股东钟灿景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规定,茂名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形成如下决定:
1.公司股东钟灿景丧失未缴纳出资额1378万元对应的34.45%股权(自发出《失权通知》之日)。
2.以上股权于钟灿景丧失之日起暂归公司持有,并依法进行处置。
茂名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