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背后是“大”民生
法治护航营商 调解赋能共赢
以案说法
■记者 许巨滔 通讯员 李娅 黄茵
本报讯 “厨房和卫生间瓷砖敲起来咚咚响,当初宣传的五星级精细化工艺是一点都看不到。还好意思找我要尾款?”在高州法院石板法庭调解室内,双方当事人正因装修纠纷而引发的“闹心事”吵得不可开交。
“我们按照协议交付,就算有个别空鼓的地方,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这不存在质量问题。”
“现在距离原本约定的交房时间又过去几个月了,过年我也没赶上住新房,我的损失你得负责!”
“你提出的地方我们公司都进行整改了,你家属也说没问题,整改后我们通知你过来验收,是你自己一直不来,这也能怪我们?”装修公司代理人黎某反驳道。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承办法官也几乎插不进话。
事情还要从2024年2月开始说起,许某与高州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新房进行装修。
2024年8月,装修公司请许某验收新房并支付装修尾款41269元。许某认为装修公司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拒不付款。装修公司认为部分瑕疵问题已经进行整改,现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许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尾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许某诉至高州法院,要求徐某支付装修尾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负担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
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眼看双方当事人情绪越发激动,承办法官决定暂时将双方分开,转为采取“背靠背”的调解策略,给予双方充分的冷静与反思空间。
“许某发的维权视频若是继续传播,容易对你们公司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口碑重千金,到时就算他支付了尾款,对公司也是弊大于利啊。若能减免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既能缓解客户困难,也能体现企业担当。且新房装修是人生大事,公司提供服务也要理解顾客的实际需求,不能一味以国家标准为服务上限。”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为装修公司代理人详细分析利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瑕疵履行可要求进行补救,但不得拒绝主要履行。因此,你拒绝验收也有违契约精神。况且装修公司已同意免除违约金和部分律师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已作很大让步。若是走诉讼程序,不仅增加时间和费用成本,可能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加上公司进行了整改,也不存在质量问题,哪怕后续出现新问题,也还有保质期,你也不用过于担心。”听取承办法官的建议后,许某终于认识到瑕疵问题的补救是合情合理的。他表示愿意与装修公司调解,共同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许某全款支付剩余装修款,并支付3000元律师费,装修公司免除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剩余律师费,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许某当场向装修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删除了在平台发布的维权视频。
“‘小’案件背后是‘大’民生。在调解中,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的双赢,是我们办案人员最想看到的结果。”看到当事人均对本次调解表示满意,承办法官欣慰地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