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茂说法

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案情简介
  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郑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及隐私信息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对郑某肖像权、隐私权的双重侵害,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肖像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某公司在未与郑某签订肖像使用授权协议的情况下,将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发布于经营用微信朋友圈用于业务宣传,属于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公开肖像行为,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肖像权侵权。
  二、隐私权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案涉照片为郑某的私人亲密照,内容具有私密性,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某公司未经许可公开此类照片,不仅侵犯肖像权,还因公开私密信息侵害了郑某的隐私权。
  三、经营者义务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信息时未明确约定商业使用范围,更未取得郑某的二次授权,其行为违反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此外,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牟利的主观意图明显,过错程度较高,法院结合合理维权成本判决赔偿15000元,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综上,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郑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司法指引,警示经营者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通讯员
刘沛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