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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条例知多少⑨
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第二十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依法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参加扶老、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建立健全精神文明评选表彰制度,对在文明创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加强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推动文明实践积分超市等项目建设,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一)城市内街、窄道以及镇(街)主要街道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标志标线,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市政设施及指引标识;
(二)电动车辆充电设施;
(三)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四)盲道、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五)电梯、公共厕所、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六)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八)好心书屋(吧)、好心绿道、好心主题公园等茂名好心文化公共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