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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条例知多少④
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出行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下车前,应当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开门时妨碍他人通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超速,不逆行;
(四)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停放机动车应当在明显位置预留联系方式;
(五)在设有人行横道和道路隔离设施的道路,行人应当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其他出行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