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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审议修改过程
2023年8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草案修改稿。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形成了《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化州层面,先后书面发函征求化州市委意见2次,到化州听取化州四套班子意见1次,召开有化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化橘红企业、种植户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座谈会3次。在市本级层面,书面发函征求市政府意见1次,发函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2次,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林业局和化橘红工作专班等部门召开座谈会5次。在省级层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十分重视此条例的立法工作,协助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2次,对条例草案修改进行直接指导2次。同时,我们组织开展调研12次,组织专题论证1次,并委托第三方开展了表决前评估,对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根据上述各方面收集到的意见,结合调研成果,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12月,市人大法制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修改二稿。12月19日,市委常委会第111次会议审查通过了草案修改二稿。经12月22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修改二稿分为总则、道地性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与传播、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与草案修改稿相比,章节不变,条文数量增加了五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保护化橘红的道地性,并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等规定相一致,草案修改二稿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同时对化州柚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完善,删除了草案修改稿中核心保护区相关内容。
(二)关于部门职责
根据调研情况和我市实际,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化橘红保护方面的职责进行了修改完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化州柚种质资源、产地和种植保护,以及化州柚果实采收和初级产品加工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化橘红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三)关于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生产基地
根据《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规定和我市化橘红繁育、生产的条件,梳理了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生产基地的设立流程和保护规定。规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符合具备繁育化州柚种苗的隔离、栽培条件和保存良种的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繁育设施、检测设备等。规定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应当形成规模种植,连片种植面积在300亩以上,具有适宜种植化州柚的含礞石土壤,阳光、水源充足等。
(四)关于产业发展
草案修改二稿从制定标准、地理标志保护、品牌推广、标准化加工、仓储物流、交易、科技创新等全链条对化橘红产业发展进行了规定。如关于品牌推广和培育,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化橘红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运用,鼓励、支持和推动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培育知名品牌,支持化橘红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品牌推广中心”。
(五)关于文化传承与传播
草案修改二稿第四章通过设置历史文化挖掘整理、非物质文化传承、文化传播和产业融合等制度,推动化橘红文化交流合作、开放发展。
(六)关于监督管理
1、关于台账建立义务。为加强化橘红产品溯源,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州柚种植者、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植、采收、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台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2、关于溯源管理。目前,化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了统一的化橘红追溯系统,正在试运行中。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化州柚种植者和化橘红生产经营者使用溯源码,向社会公开申请溯源码的流程。
3、关于网络侵权重点监管。立法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化橘红产品网上侵权行为比较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时有发生,建议加强监管。因此,针对线上销售、直播带货等新模式、新业态,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增加网络侵权重点监管条款。
4、关于年报制度、异常名录和信用管理。为加强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监管,草案修改二稿建立了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和异常名录制度,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在地理标志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七)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修改二稿的法律责任共五条,主要针对破坏良种繁育基地种质资源、种苗检疫规程、溯源管理设置了法律责任。为避免重复或者出现立法放水等歧义,第五十二条对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作了适用规定的衔接。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