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欺诈骗保】

挂靠参保领保金 欺诈骗保很严重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作用之一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交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者不满1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月数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温馨提醒:按最新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再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停发,也可到市内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停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记得每月要办理资格核对手续。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路径:社保-失业-失业保障-失业金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路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个人登录-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广东人社APP(路径:待遇资格认证-失业保险资格核对手续)等途径办理领取资格核对手续;也可到市内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金资格核对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后务必当月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开展数据比对,核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已经重新就业,对短期缴费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纳入重点监控,一旦发现欺诈骗保的,将严格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茂名市骗保金额超过四千元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