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苗收成达不到预期

种子产品责任由谁承担?


  “民为国家,谷为民命。”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运民生的“压舱石”。而种子、树苗等更是农产品丰产丰收的基础。如果,农民因为购买到未经国家登记的树苗,收成不佳,造成经济损失,那损失部分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茂名中院审结了这起农民与树苗销售商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钟某昌用4500元从高州市某植物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购买了1800棵蕉苗。种植涉案蕉苗后,钟某昌发现蕉苗长势缓慢,发育矮小,成长过程均不正常,钟某昌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反映上述情况。经当地农村农业局调查取证,证实涉案树苗有一定比例植株矮小,蕉果蔬数较少,蕉果细小,蔬形状不够整齐,且钟某昌购买的蕉苗,至今未经国家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后钟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其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钟某昌的香蕉种植成本和种植正常香蕉苗可得利益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涉案蕉苗种植成本和正常蕉苗种植可得利益,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评估价值共97470元。虽上述评估报告评估的不是钟日昌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因为钟某昌与某公司均怠于对涉案蕉苗种植出现问题进行证据保全、鉴定、测产,也均没能提供证据证实钟某昌种植涉案蕉苗获得的实际收益。而且涉案蕉苗种植出现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因此,结合钟某昌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判令由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钟日昌经济损失58482元。某公司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茂名中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未销售给钟某昌的蕉苗未经依法登记,应认定某公司向钟某昌销售红头粉蕉苗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过错。某公司违法向钟某昌销售未经依法登记的蕉苗,钟某昌在客观上也因一定比例植株矮小,蕉果蔬数较少,蕉果细小,蔬形状不够整齐,遭受了损失,在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蕉苗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蕉苗长势存在一定比例植株矮小,蕉果蔬数较少,蕉果细小,蔬形状不够整齐与其违法销售行为无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钟某昌所遭受损失与某公司销售蕉苗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茂名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赔付经济损失58482元给钟某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非主要家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规定,主要农作物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非主要农作物要经登记,才可以销售。在种子质量纠纷中,应当合理分担案件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由种子销售部门对农民使用其销售的种子与产生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种子销售部门举证不能,则应认定其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对农民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种子、树苗不仅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也是实现粮食稳产的基础,种子、树苗质量安全更关乎农民收入、农业发展、乡村振兴。销售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杜绝销售假、劣种子、树苗。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在农业生产原材料时,也应当从正规经营场所购买,选择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品种,并要求销售者出示种子质量合格证,并妥善保存销售凭证等,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黎湛红庞巧文李燕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