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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捍卫法律尊严也要维护百姓利益

罗本森(信宜)
据茂名日报社全媒体报道,电白区凌某承包观珠镇某村约89亩的山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清理山岭地表树木及植物用以种植沉香树。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复绿责任。为什么在自己承包的山岭清理地表树木也构成滥伐林木罪呢?这引起人们议论纷纷。
当今进入了法治社会,各种法律法规都较完善,政府依法管理已落到实处,走向成熟,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触法必受制裁,这是天经地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当然构成滥伐林木罪,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法律不严,执法不刚,违法成本低,难以达到法治的效果。
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正如俗语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既维护社会利益,也维护每个人自身利益。有不少村民受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不多,往往触犯法律而不知。因此,积极学法,懂点法律知识,让法律入耳、入脑、入心,成为规范人们言行的行动指南,其好处多多。做什么事情,先考虑依法而行,才不会吃大亏。法治社会要求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是起码的规矩,也是一种道德观念,只有通过千万人的道德实践,才能蔚成风尚,成为改变社会风貌的强大力量。要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各级政府及执法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做更多细致精准的普法教育工作,在继续利用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依托各类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现代传播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开展灵活生动的网上宣传,语言要通俗易懂,活动要喜闻乐见,增强民法典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尤其是对山区农民、特殊群体进行针对性、面对面的普法教育,提高普法的实际效果。如砍伐林木要办证、屠宰生猪要定点检疫、捕猎野生动物违法等法律常识要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在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推动法治乡村建设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