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1月19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驻茂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一名;
  五、曾担任正厅职的在茂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第十届茂名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管干部;
  九、其他需要邀请列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