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没有收入证明
请求误工费能否支持?

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不能证明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付误工费存在较大争议,那么相应情况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原告方在不能提供收入损失证明的情况下,其请求误工费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孙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后孙某因抢救无效去世,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李某负全责。被告某公司系孙某家属等原告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人。
庭审中,各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无异议,针对孙某家属等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诉求,被告李某无异议,被告某公司则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方诉求部分不合理,原告孙某家属三人提出的5531.67元误工费,原告方未能提供误工证明、收入减少、工资流水等证据进行佐证,不应当支持。”经查明,原告方在诉讼中虽未能提供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但案件审理后,化州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判决支持原告孙某家属三人提出的5531.67元误工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人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被告李某的投保金额能够足额赔付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某公司是本案最终的赔偿义务人。本案中,原告孙某家属等三人提出的5531.67元误工费后,被告某公司不予认可。法官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孙某死亡,孙某家属为其处理丧葬事宜及相关善后工作,必然花费时间和精力,造成误工损失,孙某家属请求误工费是合理的。
再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未提供固定收入证明或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证明,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孙某家属三人提出的5531.67元误工费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法官提醒,一份公正的判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安抚好受害者一方的情绪,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做到程序正义、实体公正两不误。
记者谢力忠 通讯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