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能否变更

法官: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


  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之后经济陷入困境生活困难,还能要求对方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
  大明与小花婚后生育了儿子明明。2016年,大明与小花到信宜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明明由男方大明抚养,抚养费由大明自愿承担。2019年,大明再婚并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子元元。但不幸的是,元元患有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多种疾病。为了医治元元,大明花光了积蓄,还债台高筑,家庭陷入巨大经济困难,无力再独自承担明明的抚养费,遂以儿子明明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花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小花称,其目前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在当初离婚时约定大明自愿承担明明的抚养费,如果现在再要求小花支付抚养费则对小花不公平。且大明现在的经济困难并不是由儿子明明造成的,而是由其再婚生育的儿子元元患病所致,与小花无关,故其不应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大明与小花离婚时约定明明的抚养费全部由大明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小花作为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而大明因再婚生育的儿子元元患病导致生活经济困难,且明明现已上小学读书,抚养费用较父母离婚时明显增加,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足以保障明明学习生活所需费用,故明明起诉要求小花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明明的年龄、生活需求、当地经济消费水平及小花的经济收入,信宜法院判决小花从2022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给明明,直至明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此外,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出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
  记者杨珮珮 通讯员周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