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父母不得随意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妥善解决。近日,信宜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案件回顾
  阿雪(化名,女)与阿良(化名,男)原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了女儿思思、长子林林和次子天天。2016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思思、儿子林林的抚养权归阿雪,次子天天的抚养权归阿良,抚养费各自负担。而自离婚后林林一直跟随阿良生活。2021年1月,阿雪以林林已经跟随阿良生活,而阿良生活困难,无精力照顾接送孩子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天天的抚养权归阿雪。
  法院判决
  本案中,阿良目前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为天天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天天自2016年8月起一直跟随阿良生活,突然改变学习和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且天天已经年满八周岁,其本人也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阿良一起生活。阿雪请求变更儿子天天由其抚养理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阿雪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天天自2016年8月起一直跟随阿良居住和生活,突然改变生活和学习环境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天天已经年满八周岁,其也表示愿意跟随阿良生活。阿雪现有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阿良具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阿雪请求变更儿子天天由其抚养理据不足,因此驳回阿雪的诉讼请求。
  (高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