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搞“证据突袭”

“任性”男子被法院罚款1千元


  “法官,我请求法庭帮我调取证据!”近日,茂南法院在审理一件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原告林某当庭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导致该案不得不延期开庭审理。林某因故意延期举证,被茂南法院罚款1000元。
  据了解,因与李某产生纠纷,林某已先后两次起诉李某,但均因证据不足而败诉。2022年4月,林某又向茂南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李某向其返还相关款项。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林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举证通知书明确载明了举证期限为林某收到该通知书第二日起15日内,并明确告知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逾期举证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诉讼期间,林某意外得知某单位保存了李某的有关信息,但该单位只能向当事人本人或办案机关提供该信息。林某认为该信息对其胜诉至关重要,为了让李某措手不及,其在明知道必须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才能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下,仍故意搞“证据突袭”,直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才向法官申请调取该证据。面对主审法官的询问,林某无法解释其超出举证期限后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理由。鉴于该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属于法院为查明案情而必须调取的证据,主审法官不得不宣布休庭,待调取证据后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茂南法院认为,林某因相关民事纠纷已先后经历三次诉讼,法院均依法向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告知其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林某应当清楚民事诉讼举证程序的要求,也能够认识到其需要申请调取的证据的重要性;但其仍然故意逾期申请调取证据,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的后果。该院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罚款1000元。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林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其诉求和主张负有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若当事人不遵守举证期限规定,故意延期举证,甚至搞“证据突袭”,不仅会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还会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法律的权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在此提醒市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切莫“太任性”,依法行使权利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何松富 黎小惠 李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