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引发房屋租赁纠纷

企业要求减免部分房租获法院支持


  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起因新冠疫情引发的小微企业诉请减租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严格落实国家减免房租的政策,支持承租商户减免部分房租的请求,取得良好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4月,黄某承租化州市某国有房屋后转租给陈某,约定租期5年(自2017年4月起至2022年4月止),月租38888元,年租金总额为466656元,每年租金增长幅度为5%。自签订合同后,陈某一直按协议约定缴交租金至2019年12月。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0月10日,陈某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而搬离该商铺,陈某后于同年11月、12月支付部分租金。此后,因陈某尚欠部分租金,黄某遂起诉至法院。
  陈某辩称:新冠疫情期间依照国家规定,2020年2月对小微企业实行免租,3、4月减半收取租金。5、6月的租金其已经在2020年12月缴纳,2020年1至4月的租金,其在2020年11月已经缴纳,陈某实际尚欠黄某租金为2020年7至10月期间的,共计三个月零九天,合计148120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规定及化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减免国有经营类用房租金的通知》:出租国有经营类用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免收2020年2月房租,减半收取2020年3月、4月房租,黄某作为国有经营类用房的转租人,应按照减免租金优惠政策收取次承租人陈某的租金,因此,陈某主张减免部分房租的理由成立,应予扣减,扣减后为148120元。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周颖君杨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