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先扣利息 本金如何认定?

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本金如何计算?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解答。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阿科(化名)、阿儒(化名)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交由阿友(化名)收执。《借款合同》载明,因生意资金周转,阿科向阿友借款人民币30000元,阿儒是担保人。后经多次催收未果,2022年1月,阿友以阿科只偿还6000元,尚欠24000元为由将其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阿科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被告阿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查明,原告阿友通过微信将案涉借款30000元分三笔转账给被告阿科,第一、二笔各为10000元,第三笔为9100元,共转账29100元,剩余900元作为第一个月借款利息先行扣除。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科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欠款金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本案虽然有《借款合同》在案证明,且被告二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在庭审中查明原告仅微信转账支付29100元借款给被告,剩余900元作为借款利息先行扣除。由此可见,被告阿科实际向原告阿友借出本金为29100元,扣减已偿还的6000元,尚欠原告阿友23100元。对于原告阿友主张被告阿科尚欠24000元的事实,超出上述23100元部分金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阿科向原告阿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100元及利息,被告阿儒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在提供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这种行为俗称“砍头息”,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为了收取非法高息或提前收回利息而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同时,借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据借条、转账记录等有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当遭遇“砍头息”时,要勇于抗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 伍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