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考验诚信 欠款理应返还
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某清返还货款12.93万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兄妹关系,两被告一直都是合伙经营买卖口罩,且与原告有交易往来。2020年5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在两被告处分别下单购买了两批口罩,共计121万支,总货款合计946800元(含运费)。原告下单后,于2020年5月5日、5月8日分别向被告李某乙账户转账20万元、58.75万元,于2020年5月13日、14日分别向被告李某甲的账户转账5万元、10.93万元。两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仅向原告交付100万支口罩,后续所收取的15.93万元货款并没有用于为原告订制口罩,而是出借给他人还债,导致口罩无法如期交付。为此,两被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0年5月25日前将15.93万元货款全额退还给原告。欠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仅向原告退还货款3万元,尚拖欠货款12.93万元。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将两被告诉至高州法院。
高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欠款的收款人及案涉欠条的欠款人均为被告李某甲,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被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甲合伙从事口罩销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乙偿还案涉债务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李某甲尚欠原告货款12.93元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某清返还货款12.93元及利息。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赖嘉威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