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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渗水谁之过?
化州法院成功调解化积怨
日前,化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使一起积怨颇深的房屋渗水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备受当事人称赞。
原告柯某与被告许某同住A小区,柯某于2015年装修入住8楼801房,许某于2018年装修入住9楼901房。2020年1月,柯某发现其房屋北面卫生间四面墙体因楼上渗水出现变霉脱皮,当即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反映情况。经了解,901住户许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变动其卫生间西、南面墙体,但其没有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装饰装修方案及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动建筑主体(墙体)设计方案,更无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擅自将涉案卫生间原来的西、南面墙体拆除,向卫生间沉兜内移位重建墙体且不浇筑反梁,在墙体的重力作用下致使沉兜防水层破坏,导致向楼下渗水。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相邻关系自纠纷发生后持续恶化,多次协商无果导致双方积怨颇深,被告许某对渗水原因持怀疑态度,若双方僵持不下,案件进入司法鉴定程序需投入更多成本。为此,承办法官积极做调解工作,力求尽快妥善解决该纠纷。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柯某与许某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约定许某在2个月内重做其卫生间防水并将柯某受损墙体恢复原状,还约定在许某完成上述工程后,若柯某的墙体仍出现渗水发霉现象,则由鉴定机构对墙体渗水发霉原因进行鉴定,据鉴定结果确定许某应否恢复房屋卫生间原本结构。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业主在装修房屋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共同营造良好的邻里和谐氛围。同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到合理的告知及管理义务,否则亦应对受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 伍国强 李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