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万元!高新区某化工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领罚单
本报讯 近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茂名高新区某化工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罚款20万元,对其直接责任人罚款2万元。这也是该局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9月上旬,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化学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x100m环氧乙烷罐组技改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已过期,但该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仍然继续投入生产使用。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于是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原有的环氧乙烷罐组与相邻某公司丙类罐区间距不能满足《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要求,同时液氨储罐与环氧乙烷储罐也同组布置,防火间距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隐患问题,该公司在厂区预留空地的偏北侧新建两个环氧乙烷储罐。该项目从2020年6月19日开始试生产,后又申请延期至2021年5月18日,但执法人员在2021年9月上旬检查时,发现环氧乙烷罐组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还在继续使用,确认该公司存在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有关规定,结合该公司的违法情形,决定给予该公司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新安全生产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企业务必学法守法,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茂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