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祈福消灾”作掩护实施调包计

7.4万现金变成盐,是被骗还是被盗?


  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犯罪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却有不同。
  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起以“祈福消灾”作掩护而实施调包计的案件,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获刑三年二个月和三年六个月。下面,我们通过该案来看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回放
  2020年8月份,被告人谭某甲(阳江市人)、谭某乙(阳江市人)、陈某某(茂南区人)伙同华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决定以“祈福消灾”的诈骗行为作掩护,通过调包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四人约定了如下分工:被告人谭某甲扮演可以消灾的大师,被告人陈某某、谭某乙负责物色作案目标,华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同年8月13日8时许,华某某驾驶小轿车搭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陈某某窜到化州市一个市场附近,由被告人谭某乙、陈某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谭某甲和华某某在附近等候。
  在被告人谭某乙、陈某某将被害人莫某某确定为作案目标后,由被告人陈某某上前假装向莫某某问路打听是否认识附近的一位名医,被告人谭某乙则在被告人陈某某问路的时候上前搭话称其认识该名医,可带她们去拜访。莫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告人谭某乙、陈某某和莫某某一起往被告人谭某甲和华某某等候的地点走去。
  被告人陈某某在途中通过闲谈套取了莫某某的家庭信息,并通过微信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谭某甲。被告人谭某乙、陈某某带莫某某去到被告人谭某甲和华某某等候的地点附近一庙宇处找到被告人谭某甲后,被告人谭某乙便向陈某某、莫某某谎称被告人谭某甲是名医的孙子。被告人谭某甲对莫某某说出其家庭情况,声称莫某某身上有妖怪会害死其儿子,要求莫某某回家取出现金等财物来祈福消灾。莫某某信以为真,便回到家中将人民币74000元用袋子装好,来到上述地点找到被告人谭某甲等人。
  被告人谭某甲以要拿着该钱找其名医爷爷作法为由离开现场,途中趁机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两包盐的胶袋与74000元掉包,之后被告人谭某甲又回到现场,说已经作法完毕,并叮嘱莫某某不能把此事告知他人,要把已经作法的现金放在家中收好。待莫某某离开后,华某某驾车搭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陈某某逃离现场,在除去加油费、餐费后,四人将剩下的钱财进行平分,每人均分得18400元。
  法院判决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而被告人陈某某因为没有及时退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所得赃款。
  法官析法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盗窃罪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通过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如顺手牵羊、扒窃等。而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这种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如编造谎言、假冒身份等。
  结合本案,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与以“祈福消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以调包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的钱财74000元,让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支配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