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声

自盗自销疯狂作案

“玉器大盗”团伙7人获刑


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朱祖永彭德劲 “疯狂的石头”让“疯狂的人”组成“玉器大盗”团伙,不到5个月时间就在高州、信宜两地“疯狂”作案5起,盗得玉石和玉器总价值63万多元。更令人惊讶的是,该团伙得手后,多次将偷来的玉石和玉器交由团伙成员低价收购再转卖牟利。近日,高州法院对该团伙依法作出一审判决,7名团伙成员犯盗窃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2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何某赦、刘某万、赖某生、吴某海伙同“斗鸡”(另案处理)等人窜到信宜市东兴街,入室盗窃了南玉原石一批以及摩托车、折叠自行车各一辆。其后,被告人何某赦又分别伙同叶某飞、叶某林、叶某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及被告人赖某生、吴某海作案两起,先后盗窃南玉碎料一批和南玉成品九件。作案得手后,前两次盗得的南玉原石均由被告人陈某生低价收 购,账款由参与盗窃的团伙成员平分,陈某生再将玉石加工成成品销售牟利。 2012年12月某天,被告人陈某生获悉高州某玉器加工厂有很多玉石,便叫被告人何某赦物色人员去偷。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赦、刘某万、吴某海伙同“大刀”、“王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后,窜到该玉器加工厂,盗窃了南玉原石一批,被告人陈某生、黄某启明知该批南玉原石是赃物仍予以收购。2013年春节前几天,被告人陈某生获悉前次被盗窃的高州某玉器加工厂还有不少玉石,便叫被告人何某赦再去偷。2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赦、刘某万、赖某生、陈某生伙同叶某颐、“大刀”、“王子”等人再次窜到该玉器加工厂,盗窃了南玉原石一批,然后陈某生支付4500元给何某赦等人取得该批南玉原石。此外,被告人赖某生、刘某万还于2013年1月10日晚上盗窃他人沉香树木一棵,被告人刘某万、赖某生、吴某海伙同叶某颐等人于2013年4月26日凌晨盗窃他人大米260包。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赦、刘某万、赖某生、吴某海、陈某生、李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某赦、刘某万、赖某生盗窃的数额 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海、陈某生盗窃的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华盗窃的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某生、黄某启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某生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赦、刘某万、赖某生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生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赦、刘某万、赖某生、吴某海、陈某生、李某华、黄某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海、陈某生、李某华能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被告人黄某启能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