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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血汗钱”
预算法三审稿给政府铺张浪费等行为戴上“紧箍咒”
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拟增加对“虚假列支、超标楼堂馆所”等违纪行为的问责和处分规定,更严格的“紧箍咒”旨在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血汗钱”。 看点一 对豪华楼堂馆所明确说“不”直接责任人或撤职开除 地方党政机关热衷兴建豪华楼堂馆所问题,历来为公众诟病,而且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时有发生。对此,预算法三审稿在多处做出规定。 如三审稿37条在预算编制环节增加规定“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第50条预算执行环节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此外,在第93条法律责任环节增加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禁豪华楼堂馆所,预算法草案三审稿把相关内容写入其中,意味着把该问题从党纪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大影响力和约束力。 看点二 为企业减负 杀鸡取卵的“过头税”将严惩 每逢经济不景气,一些地方为了完成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目标,便常常采取收“过头税”这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征税方式,软硬兼施,让企业把将来的税收提前缴、本可不交的税收必须交等,令企业苦不堪言。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在违规追责部分提及税政征管违纪行为时仅限定为“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预算收入”,三审稿则在 第92条将 这一违规行为增加了“擅自多征、提前征收”内容。 此外,三审稿还强化了追责规定,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在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利润下滑背景下,各种征收“过头税”行为无疑让企业雪上加霜。 值得关注的是,预算法三审稿在预算编制要求方面也新增“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专家指出此举也有助于解决地方税收征管的“顺周期”尴尬,即经济偏冷时,财政收入吃紧,财税部门倾向于多征税,带来“过头税”。 看点三 政府收支如有遗漏 要改正也要追责 一些地方财政收支审查中发现,在压缩严查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的过程中,个别部门挖了东墙补西墙,公款招待查得严了,吃喝招待费往会议费中转移,会议费查的严了,就往培训费中转移。 预算法三审稿91条明确针对四种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这四种行为包括:未依法按程序编制、报送 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决算以及批复预决算的;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的;违法违规擅自调整预算或变更的;以及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决算、预算调整以及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的。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开正门 严监控 预算法三审稿拟对地方政府举债“开闸”的背后 21日,已经“20岁”的预算法迎来其修改征程的第三次审议,此时距离2012年6月的二次审议已近两年间隔。二审时争议较大的“是否该放开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问题,在三审稿中有了较大突破。 当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字里行间传递出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的积极信号,同时为防控风险,对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又设立了多道“防火墙”。 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和二审稿,都保留了现行条款,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这一表述遭到诸多质疑,有建议认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客观需要,即便法律堵住了“前门”,地方政府也会“走后门”变相举债。 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汇总了各方意见,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此外,还强化举债监管规定,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对地方政府举债的开闸,但一条条‘防火墙’表明了放开地方自主发债后严控债务风险的决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当前放开地方政府发债已是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释放出为地方政府发债“解禁”信号,如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部分提到“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日前在谈到如何解决城镇化资金来源问题时也提出,财政部将重点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城镇化建设力度,依法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通过完善现行地方政府债权制度等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但放开地方发债,势必带来如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问题。审计署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家底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8万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7万亿元,年均增长19.97%。 种种迹象显示,当前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仍不容忽视,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越发依赖,一些地方和单位也爆出违规融资、使用地方债资金现象,尤其不久前债券市场出现超日债等违约事件也加剧各方对地方债违约的担心。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对地方政府举债“开闸”后,风险防控更应从严。从预算法三审稿看,在风险监控上增加了不少严格举措,如限定发债主体和额度,规定发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意味着地方政府日常的花销不允许借债。 期待新预算法 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再次引发公众高度关注。预算法的修订,关系着政府“钱袋子”公开透明,让政府“闲不住的手”关进法制的笼子,更是关系着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迈上法制化的正轨道。 政府的“钱袋子”,每一分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预算法向来有着“经济宪法”之称,也正因如此,预算法的修订之路颇多曲折,多方博弈堪称激烈。自2005年启动修订起来,至今已经跨越三届人大。在目前所有公开征集意见的60部法律中,预算法征集到的意见在数量上位居第二。 此次预算法三审稿亮点颇多,尤其是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宗旨,呼应了预算法的本质要义,即对政府收支行为的规范,确保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对公众多年来频繁呼吁的回应。另外,对人大审查监督的落实、违反者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等,作为预算法的核心制度设计,也都在本次审议稿中进行了明确。 预算法此次能否顺产,对于助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成功至为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国家战略的落实,离不开预算法的支持和配合。 无论是一直备受公众关注的反腐倡廉,还是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倡的厉行节约、三公经费公开等新举措,尤其是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的治理,说白了,都是政府“钱袋子”如何花的问题。预算法的修订,可以为上述中央举措提供有力支持,把党纪规章上升为法律,把运动式的行政动员,转化为有法制保障的可持续动力。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